爸爸妈妈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没有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需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子女需要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质生活质量;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质需要已超越原定数额;3.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举证证明需要:(1)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质水平或者子女实质需要超越原定数额,或其他正当理由;(2)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法律依据:《中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结婚以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成本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没有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49、50、51、52、53、55、58条。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